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6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巴南区万达广场,应被害人陈某某的要求,用陈某某的手机在捷信金融APP上贷款34000元,贷款成功后转账到陈某某的邮政储蓄卡内。被告人杨某趁陈某某不备之机,将卡内的34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并将所有转账记录删除,谎称贷款要过几天下来。多日之后,陈某某在捷信公司员工催收还款、查看银行流水时才发现自己卡内资金被盗,多次联系杨某,杨某均未回复并将盗窃所得的资金全部用于生活消费。
2、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欧鹏大厦,因帮助被害人杨某某操作贷款而拿到杨某某的手机。杨某在操作该手机时发现杨某某的农行卡内有6000元入账,被告人杨某趁杨某某不备之机,将杨某某的手机SIM卡窃取,之后通过该SIM卡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到自己微信的方法,将杨某某该农行卡内6000元钱转移到自己的微信账户。盗窃得手之后,杨某将盗窃得来的资金用于生活消费。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5月28日11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半山华府小区门口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
2.刑事判决书,邮政储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书证;
3.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4.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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