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金花,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53********,汉族,专科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楼**门**号,现居无定所,2019年7月3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古冶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金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侦查查明:在2008年初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金花以帮他人找工作为名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39.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2月底,杨某甲经朋友郑某某介绍,去杨金花家里找杨金花,杨金花承诺给杨某甲的孩子办供电局的工作,杨某甲将104000元现金交给杨金花并让杨金花打了借条。一直到2011年4月初,杨金花未给杨某甲孩子找到工作,杨金花先后退还杨某甲66000元,剩余38000元至今未还。
二、2008年初,李某甲通过易某某介绍托杨金花为其侄女和外甥女找首钢、曹妃甸三险一金正式工作,李某甲在易某某陪同下分别于2008年1月10日和2008年3月17日,在林西如意商行超市门前共计给杨金花现金75000元,之后杨金花以各种理由搪塞李某甲和易某某,工作也没找到,李某甲和易某某多次找杨金花要钱未果,后易某某自己将75000元现金还给李某甲,杨金花至今未退还75000元钱。
三、2009年6月,毛某某托朋友李某乙帮其儿子郝某某找工作,并在李某乙家给了李某乙5万元,李某乙将钱转给帮忙找工作的杨金花,杨金花一直未给找到工作,毛某某多次向杨金花要钱,2010年6月20日,在古冶伊家肥牛饭店,杨金花给毛某某写了一张欠条,并说继续为其儿子找工作,工作一直未解决,毛春花催杨金花还钱,杨金花一直未还,之后联系不上杨金花了。
四、2009年11月9日前后,古某某说其朋友可以帮张某甲办农业银行的工作,张某甲在家里将7.5万元现金交给古某某,同年11月29日,在杨金花家中,古某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杨金花,并签了协议书,至今杨金花未能给张某甲找到工作,古某某将7.5万元退给了张某甲。
五、王某甲通过安某某得知杨金花能为别人找工作,便通过安某某找到杨金花为其儿子刘某甲找个正式工作,2010年6月3日,杨金花以找工作需要花钱为由,在古冶公交车场从王某甲手里拿走6万元现金,并给王某甲写了一张欠条,并承诺办不成事就退钱,此后杨金花一拖再拖,王某甲多次催促杨金花,2011年4月,王某甲联系不上杨金花了,意识到自己被骗。
六、2010年12月10日下午,杨金花在古冶农业银行以给王某乙的儿子王某丙找工作为名从王某乙手里拿走7万元,并写了一张欠王某丙7万元的欠条,后杨金花一直以有事为由,未给王某丙找到工作,2011年4月初,王某乙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杨金花退钱,杨金花退给王某乙1万元,剩下6万元一直未退还。
七、2010年12月10日,王某丁经崔某某介绍找到杨金花,为其儿子杨某某找工作,在杨金花家里,王某丁当面交给杨金花7万元现金,并让杨金花打了欠条,杨金花承诺过几天让杨某某上班,但始终没有兑现。一直到2011年4月初,王某丁找到杨金花要求退钱,杨金花退还1万元现金,另外6万元至今未还,杨某丁的工作也没有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等书证;
2、被害人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金花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金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雨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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