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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金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217号

被告人杨金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0********,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公寓**栋**门**号。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金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金某于2008年10月30日在建设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53245800********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后建设银行于2011年7月11日将此卡升级为卡号为53169300********的信用卡,被告人杨金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催收人员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杨金某仍不还款,截至2015年12月28日该信用卡欠款金额共计114599.7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3.户籍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催收历史记录单等书证;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某目无国法,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白爱玲

2016年4月21日

附:

1、本案被告人杨金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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