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杨金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7********,苗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金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金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金某到南安市**镇**路**网吧吧台处,盗走李某某放于该处的1张身份证。
2、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杨金某到南安市**镇**村**号租房门口,盗走王某某放于该处约8米长的电缆铜芯(价值人民币376元)。
3、2019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金某到南安市**镇**村**号租房门口,盗走王某某放于该处约10米长的电缆铜芯(价值人民币493元)。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接李某某报警后,在南安市福星网吧抓获正在使用李某某身份证上网的被告人杨金某,并将该身份证发还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金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杨金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承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金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