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7********,汉族,文盲,个体,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和郑某某等人(均不起诉)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多次驾驶小舢板在舟山市普陀区各码头附近海域非法收购海龟12只(价值人民币5.76万元),并先后多次在普陀区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码头等处出售给沈某某(已判决)共计海龟9只、出售给杨某乙(已判决)共计海龟3只。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向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红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详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犯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杨某甲、沈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利益,无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非法收购、出售海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海事法院
检 察 官:张 嫔
检察官助理:缪彦迪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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