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41号
被告人杨郑坤,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92********,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郑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杨郑坤因对其前妻刘某某的男朋友被害人张某某怀恨在心,事先租借得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及购买得一把西瓜刀后,将西瓜刀插在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缝隙里。当日19时许,杨郑坤骑行该电动自行车去到博罗县**街道**商场对面巷子里,见张某某正在接刘某某下班,于是上前跟张某某进行理论并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杨郑坤将插在电动自行车电池缝隙的西瓜刀抽出,持该西瓜刀向张某某砍过去,将张某某伸手挡刀的右手手腕砍断,随后在追打的过程中继续持刀击砍张某某的背部、颈部等部位多下,致张某某受伤。随后,杨郑坤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肢体皮肤一处创口长度10厘米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右腕部离断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
同年2月16日,杨郑坤主动向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2月17日,博罗县公安局对杨郑坤取保候审,同年2月19日,博罗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郑坤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郑坤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黄达成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郑坤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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