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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与2016年11月17日被原奉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至宁波市奉化区**街道**路**幢**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袁某某家中,盗得袁某某放在家中卧室床头柜内的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视频侦查报告、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兰兰

检察官助理:胡路通

                      2020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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