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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彝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福建省闽侯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层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走三件猛犸牙骨雕工艺品(一件猛犸牙弥勒佛摆件、一对猛犸牙狮子摆件)、一块寿山石和一个干人参。被告人杨某将一个损坏的猛犸牙狮子摆件丢弃,其他物品均在其出租屋内找到并发还被害人彭某某。经鉴定,一件猛犸牙弥勒佛摆件价格为人民币31500元、一对猛犸牙狮子摆件价格为人民币14500元,一块寿山石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一个干人参无法鉴定价格。

同月29日,被告人杨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步云村路口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案发地附近监控视频;6.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大理石摆件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 搜查、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勘验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000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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