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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后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4月16日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前后,袁某某(另案处理)因认为受到徐某某的挤兑欲行报复,遂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想办法找到徐某某打其一顿。经一番寻找后,张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晚带领被告人杨某和齐某某、任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鑫佳苑小区,持铁管、弯刀、铁木锨等工具欲到徐某某家中殴打其,结果未能找到徐某某。后张某某指使并伙同被告人杨某和齐某某、任某某等人使用上述工具将徐某某停在该小区20号楼下的津****6号诚隆道奇公羊牌汽车轮胎、玻璃等处毁坏。袁某某得知后给张某某等人钱款让其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砸汽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0766元。

被告人杨某后被抓获到案,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2.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杨某供述及同案袁某某、张某某、任某某、齐某某、李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翠然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0页;

3.补查材料和证据1册42页;

4.《换押证》1份;

5.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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