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何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梁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捕前住缅甸拉咱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于2019年12月1日通过电话联系缅甸货主购买穿山甲甲片,双方约定在中缅边境交易,被告人杨某某当天租赁一辆云NA****黑色日产车前往盈江县那邦镇。当日晚上20时许到达盈江县那邦镇后,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何某某邀约何某某一起跟着去中缅边境寻找货主秘密交易,被告人何某某随即从中缅边境那邦镇与缅甸拉咱县的界河偷越国境进入中国与被告人杨某某会合,而后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和驾驶员陈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驾乘云NA****日产车到那邦镇上田坝的香蕉地边停下车,被告人杨某某夜间在被告人何某某指路下步行沿着乡间小路至中缅界河边找到缅甸货主,被告人杨某某在中缅界河边中方一侧以3600元人民币向一不知名的缅甸妇女非法购买了穿山甲片,又以500元人民币向该妇女购买了马鹿制品一套。交易后,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携带马鹿制品,由被告人何某某携带穿山甲甲片从中缅边境小路步行返回停车处,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准备将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运输至梁河县,当日22时许途经盈江县那邦镇上田坝三岔路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云NA****日产车后排座位查获用淡绿色编织袋装马鹿头1个、尾1个、脚4支、骨头若干和马鹿心1颗,经称量,净重9.82千克;从该车后排座位被告人何某某身旁查获用黑色塑料袋装穿山甲甲片一包,经称量,净重1.48千克。

经盈江县森林公安局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种属、保护级别及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Manisjavanica,马鹿骨头来源于偶蹄目鹿科鹿属马鹿Cervuselaphus。马来穿山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1;马鹿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本案所查获的1.48千克马来穿山甲甲片折合穿山甲数量为4.105只,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31360.00元;马鹿制品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帮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碟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