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杨某连,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6年2月1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连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3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杨某连伙同闫某某(已判决)、陈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到三台县某某镇某某村刘某某家,骗开被害人刘某某家房门后,进入刘某某家,采取捆绑、堵嘴等手段控制刘某某,抢走刘某某家中人民币100余元、油菜籽、毛毯等财物。
2、1993年6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连伙同闫某某、闫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肖某某(另案处理)在三台县某某镇某某村代销店外,与过路被害人邹某某、米某某相遇,杨某连等人尾随邹某某、米某某二人,邹某某、米某某逃走躲于三台县金石镇与中江县六松乡交界处路边一房屋后,此时邹某某、米某某的丈夫谢某某、林某某路经此地找到邹某某、米某某,杨某连、闫某某、肖某某、陈某某、闫某某闻讯上前对谢某某、林某某、邹某某、米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刀刺伤谢某某,抢走邹某某皮包一个,内装有人民币500余元。杨某连等人逃离现场,并将所得赃款共同分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连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现场、辨认笔录等;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破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连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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