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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到播州区**处,攀爬袁某某家屋顶掀开瓦片进入袁某某家中,袁某某发现后用手锤将杨某某头部打伤,杨某某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到播州区**镇**街上,将秦某某家一楼卫生间防盗铁窗杆破坏后进入秦某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3、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到播州区**镇**村**组宋某某住宅处,攀爬屋顶翻窗进入宋某某家中,将宋某某家30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到播州区**镇**街上,攀爬防盗窗上屋顶至周某某的家中三楼后,又至二楼阳台将23条香烟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3875元。

    5、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到播州区**组**中学旁,攀爬围墙上屋顶进入朱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一楼盗窃时被朱某某发现后通过屋顶逃至隔壁李某某家中躲藏待事态平息后逃离。

    6、2020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播州区**村委**处,从**村委会三楼攀爬至杨某某家三楼防盗窗上至楼顶,再从杨某某楼顶炮楼破坏房门玻璃进入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的1700元现金盗走。

    7、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到播州区**镇**村**组**堰,将万某某停放在租住房屋门口充电的一辆脉动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万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700元。

    8、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到播州区**组**庄**处,开门进入唐某某家中盗得700元现金。

    被告人杨某某共计盗窃8次,涉案金额为7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万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等8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7275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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