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放火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放火、重婚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温某某在贵州省仁怀市坛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其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与温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于2014年开始与陈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2020年6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丈夫陈某甲发生抓打,被告人杨某某感到心里受到委屈,便用打火机将屋内沙发点燃,导致陈某甲住房及屋内财物全部被烧毁,因抢救及时,陈某甲周边临近的陈某丙等四户人家的木质结构住房才未被烧毁。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甲被烧毁的财物价值共计46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绍南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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