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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5年7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9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出售少量毒品给黄某甲、黄某乙(均另案处理),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杨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在一起吃烧烤时,黄某乙支付了400元现金向杨某某购买毒品,杨某某在本市高新区昌东镇黄家村黄家小院边上将400元的毒品交给了黄某甲。

2.2019年10月27日晚上,黄某甲微信转账300元从杨某某处购买了少量毒品。

3.2019年11月10日下午,黄某甲微信转账300元从杨某某处购买了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

4.2019年11月21日上午,黄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杨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30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称买不到毒品,便将300元退给了黄某甲。当日下午,黄某甲再次找杨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分两次共转400元给杨某某,让其他人扫码转账100元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在本市高新区昌东镇黄家村垃圾站将两粒麻古和两小袋冰毒交给了黄某甲。

5.2019年11月25日下午,黄某甲和黄某乙在本市高新区**大市场杨某某经营的外卖店附近找到杨某某让他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共转账400元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交给了黄某乙,三人一起到黄某甲家里吸食了上述毒品。

6.2019年12月12日晚上,黄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给杨某某,找杨某某帮忙购买毒品,杨某某收到500元后,通过微信将500元转给吴某某(另案处理),让吴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后吴某某称买不到毒品,并告诉杨某某其加油花掉59元,吴某某将剩下的441元钱退还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钱后将该441元钱退给了黄某甲。过了一会儿,吴某某又称可以买到毒品,杨某某便告知黄某甲,于是黄某甲又转了440元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钱后转了400元给吴某某购买毒品,留40元自己使用。杨某某从吴某某处拿到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后在本市高新区昌东镇黄家村洪玉网吧门口将毒品交给了黄某甲。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6次非法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杨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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