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毓弦),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仪征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间,被告人杨某通过在微信聊天软件上虚构身份、冒充女性,并以交往、结婚、见面等名义骗取在本市务工的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共计人民币646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 证人曾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杨某供述和辩解;
5.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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