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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李某某等组织淫秽表演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单位徐州**娱乐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324089342****,住所:睢宁县**镇**路**号**街**号楼**-**至**-**、**-**、**-**,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4********,徐州**娱乐有限公司会计,住江苏省睢宁县**镇**街**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二虎,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4********,汉族,高中文化,经营睢宁县**KTV三部,系徐州**娱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营睢宁县**KTV三部,系徐州**娱乐有限公司**、**,住徐州市睢宁县**路**巷自建房(户籍所在地: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曾因非法聘用外国人,于2018年5月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罚款1万元。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庸君,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睢宁县**KTV三部**,住睢宁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 汉族, 高中文化,睢宁县**KTV三部**,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徐州**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蔡庸军、郭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出资注册成立徐州**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担任**。2014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徐州**娱乐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杨某、李某某的经营下,在江苏省睢宁县**镇**路**号**街**号楼以**KTV三部名义对公众提供KTV服务。期间,被告人杨某、李某某与该KTV**被告人蔡庸君商定,由蔡庸君联系脱衣舞女,安排该KTV**被告人郭某某协助接待舞女、推销演出,后多次在该KTV内组织进行脱衣舞表演,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以上脱衣舞表演均属于淫秽表演。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蔡庸君、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纳税申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龚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汪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蔡庸军、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蔡庸军、郭某某多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徐州**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蔡庸军、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蔡庸军、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大为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蔡庸军、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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