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人,住云霄县**镇**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逃)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区**路**号**国际**幢101、102、103、104、105、106号的房产证,并以该虚假的房产做抵押向倪某某借款200万元,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杨某某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且房产已被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101、102(沈某某)、103(崔某某)、104(黄某某)、105(蔡某某)、106(林某某)。方某某等人联系时任漳州市**房管中心负责人张某某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福建省漳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某将钱借出。杨某某、方某某等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42万元。
2.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逃)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区**路**号**幢8号、9号的房产证,并以该虚假的房产做抵押向倪某某借款150万元,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杨某某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杨某某在明知这些房产不是其名下房产的情况下与倪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2处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某将钱借出。杨某某、方某某等人支付给倪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0万元。
3.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在逃),与胡某某签署了150万的借款协议,并以漳房权证常字号第**、**、**、**、**房产作为抵押并通过张某某(同上)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经查用来抵押的五处房产均不存在。后杨某某、张某某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房产证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伪造房产证办理虚假他项权证、公证书用来抵押,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2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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