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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四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1101990********,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同户籍地。2009年6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5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5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郝某某(已判刑)、孙某某(已取保)、宋某甲(已取保)与宋某乙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9日4时许,上述人员在河北区江都路**音乐中心306房间内消费期间,被告人杨某与郝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先后将305、306号房间内大理石桌面、电视玻璃墙、果盘、话筒等物品毁坏后离开。当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与郝某某、孙某某、宋某甲四人再次返回**音乐中心,杨某、郝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后将大厅、过道内吧台椅、展架、花盆等物品毁坏后离开。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5954.7元。

经证人报警,公安民警于当日赶至现场调查,并于2019年2月13日对此立案侦查。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8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材料。

2、证人证言:同案犯郝某某、孙某某、宋某甲的供述,证人宋某乙、杨某某、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津北价认定字(2019)第0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第9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秀英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二张。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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