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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在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同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寇某某是惠阳区新圩镇****村**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两人因生活上的事情产生误会。2019年1月22日22时下班后,寇某某叫杨某某一起到公司5楼拿点铝合金回去晾衣服。当两人走至四楼至五楼中间处时,两人发生打斗,杨某某被寇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将寇某某压在地上,随手捡起一个玻璃门自动闭门器对寇某某头部砸了五、六下,用玻璃碎片对寇某某脖子插了三下,又捡起玻璃门自动闭门器继续砸寇某某头部,直至寇某某没有动弹。经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寇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月23日0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2019年5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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