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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三宝街道**村委会****。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1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院批准逮捕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曲靖市西苑小区盛景苑阳光幼儿园见到被害人钱某某在玩手机,便一时兴起想把手机抢来自己使用。当钱某某行至盛景苑东侧围栏边时,杨某某便上前用手勒住钱某某脖子并将钱某某按倒在地,把钱某某拿在手里面的一部vivoY66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58. 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前科材料;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20年3月25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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