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开福区**镇**村**组。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4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单独或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一起,由周某某在远处望风,被告人杨某撬开门锁实施盗窃,在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店面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14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417元的手机一台。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与周某某来到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东塘安置小区涉外外街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奶茶店,盗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2、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与周某某来到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东塘安置小区5期22栋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超市,盗窃得现金人民币700余元,香烟5包。
3、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来到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东塘安置小区涉外外街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店”,盗窃得现金400元和价值人民币417元的OPPOR9(4+64G)手机一台。
破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原判决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讯问被告人杨某的同步录音录相、作案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碟五张。
3、其他材料三份十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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