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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盗用身份证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杨某,化名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镇**村**组**号,暂住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园洲派出所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月,被告人杨某以其本人照片和其堂兄杨某某的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杨某某居民身份证,并以杨某某的身份考取了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以杨某某的身份入职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司机。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驾驶悬挂“粤AR****”号牌的江淮牌蓝色轻型厢式货车载送黄某某到广州**学院收取营业款人民币14万元,后二人同车到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广东**师范学院处理业务,被告人杨某趁黄某某下车离开时将货车驶离,盗走黄某某放在副驾驶位处的人民币14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对杨某某采取网上追逃。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汤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到案视频、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且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但案发后,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权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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