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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西洋、刘少华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杨西洋,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1987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天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8年9月刑满释放;2013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少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1991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6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指定住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采用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贾某某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小区**街**号楼**单元**室家中,未盗窃到财物。同年10月7日,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采用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某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盗窃现金975元,翡翠貔貅1件,玻璃耳坠1枚,足银手镯1个,铜镍合金戒指1枚,铜锌合金挖耳勺、牙签组件4件,象牙手把件1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80元。 综上,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盗窃数额共计1555元。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的供述和辩解;5.济天桥价认定【2020】1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辨认作案地点、赃物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西洋、刘少华所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雪霞

检察官助理:胡  薇

20211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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