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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住昆明市呈贡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杨某在呈贡**建材城内经营呈贡**建材经营部从事建材销售业务,同年在呈贡信用社斗南信用社开设:0600053494******对公账户并申请办理了一台POS机。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杨某作为POS机特约商户,在泽坤建材经营部经营期间,在未发生真实的商品交易情况下,将持卡人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等多人的信用卡所授信额度直接套刷转化为现金。经昆明博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信用卡套现返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866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续某某、唐某某、岳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作案经过,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旻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

3.移送视频光盘叁盘、电子卷宗光盘壹盘、电子数据光盘壹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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