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76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明,男,199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酒吧服务员,四川省宝兴县人,户籍所在地:宝兴县********号。20195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2日经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唐某某(死亡),女,汉族,殁年21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7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与其表姐被害人唐某某不顾家人反对谈恋爱,期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分手,后来杨某要求继续保持关系遭唐某某拒绝。20195922时许,杨某在酒吧饮酒后,QQ电话联系唐某某要求复合被再次拒绝,于是杨某心生怨恨并扬言要将其杀害。之后杨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鸿丰超市购买了一把剪刀,并前往********火锅店,寻找在此上班的唐某某泄恨。当日23时许,杨某在未来中心”5沸斯特网吧外过道处找到唐某某后,要求唐某某一起离开时又被拒绝,于是杨某持剪刀连续捅刺唐某某胸、背等身体部位20余刀,唐某某倒地后,杨某又对其拳打脚踢。作案后,杨某拔打“110”报警被当场挡获,唐某某经“120”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唐某某系被刺器捅刺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万能

                             书记员:唐信思

                             201985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拾壹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