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7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C026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0KM+ 990M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申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申某某受伤,车辆一定程度损坏,事发后,杨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1月19日,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遗留在案发现场的笔记本等物证;
3.证人纪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天冉、张鹏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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