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其丈夫刘某甲(另案处理)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以承包保定市满城区四季花园小区建筑工程为名,高息利诱,承诺还本付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定州市沙流村及附近村镇吸收刘某乙等122人存款共计13452000元,未归还存款人的本金共计754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某某与本村宁某某(已死亡)合伙承建保定市满城区四季花园小区2号楼、4号楼及地下车库等工程过程中,将水电暖工程发包给陶某某班组负责施工,被告人杨某某在工程款拨付到位的情况下,仍拖欠陶某某班组17名民工工资506233.89元,2018年1月18日保定市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被告人杨某某仍不支付拖欠民工工资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采用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拖欠民工工资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红刚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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