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经济拮据而产生盗窃念头,在2019年5月至8月间,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在浦城辖区内盗窃作案五起。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黄某甲家门前(浦城县**街道**号),将正在充电的一辆迈红黑色小飞哥牌电动车(钥匙未拔)盗走。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该车辆以350元的价格卖给**镇一修车行。经浦城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
2.2019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前(浦城县**街道**号),将一辆浩洋娇子牌电动车(钥匙未拔)盗走。次日,杨某某将该车骑至仙阳售卖,因无人收购,便将电瓶拆出以160元的价格卖给路过的收废品的人,车身扔至仙阳大桥下。
3.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镇**村**厂拐弯处,将一辆绿源牌电动车(钥匙未拔)盗走,并往古楼方向行驶。途中,因饮酒摔倒受伤,又因电动车没电,被告人杨某某便到附近(**镇**村**组**)一村民家中借充电器,未果,便和村民商量出60元(未付)将其和盗窃车辆一起送至**镇,该村民将被告人杨某某和电动车送至**饭店之后,经了解发觉被告人杨某某形迹可疑,便送至**派出所,被告人杨某某见到了**派出所便开车门仓皇而逃。后该车辆被**派出所扣押。经浦城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
4.2019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浦城县**路**号**厂一仓库门口,将一辆黑色小飞哥牌电动车(钥匙未拔)盗走。后以300元价格卖给**镇一修车行。经浦城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5.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浦城县**市场(浦城县**路**号)**门口,将一辆雅迪牌(轻箩款式)小型电动车(钥匙未拔)盗走,数日后,因被告人杨某某无法将该车变卖,于是又将该车骑回**店原停放处,停放时被店内人员发现带至办公室,后经被告人杨某某跪地求饶,车主王某某便没有报案。经浦城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甲、杨某乙、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浦城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搜查、辨认、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冲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