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37号
被告人杨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本溪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路**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11月24日23时许,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女,54岁,北京市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的家中,持刀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劫取金条、项链(无法作价)等物品,后又胁迫被害人外出为其取款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杨某后于2020年3月6日被查获归案,赃款赃物均已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暴力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雯文
检察官助理:杜圣智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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