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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单元**室。2015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7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采取攀爬外墙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多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26,5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采取攀爬外墙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从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将1块梭牌男士手表(价值3582元)、1部苹果SE手机、1部YOTA牌手机(价值100元)、1部吹风机、1个水壶、1件黑色外套盗走。

随后,被告人杨某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室,从被害人周某某居住的宿舍将1个黑色仿MK女式包、1把武当观赏剑盗走。

2、同年2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至上述相同地点,采取相同的方式进入**室,从被害人罗某某居住的宿舍内盗走1条金凤凰牌黄金项链带挂坠(价值3000元),从被害人邓某某居住的宿舍内盗走1个足银手镯(价值400元)。

随后,被告人杨某通过上述相同方式进入**室,从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盗走1部16G银色苹果6手机(价值400元)。

3、同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至上述相同地点,采取相同的方式进入**室,从被害人徐某某的家中盗走1条钻石项链(价值3400元)、1对钻石耳饰(价值5000元)、1枚钻戒(价值6000元)、1对足金耳饰(价值1500元)。随后,被告人杨某又采取上述相同方式进入**室,从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走1条黄金项链(价值1600元)。

随后,被告人杨某又采取上述相同方式进入**室,从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走火腿肠、酸奶等食物若干。

随后,被告人杨某又采取上述相同方式进入**室,从被害人宋某某家中盗走1条周大福牌足金项链(价值1600元)。

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的首饰、手机、手表及女式包、武当观赏剑已被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手机、羽绒服、首饰、手表、女士包等照片;2.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发还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及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姚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宋某某罗某某邓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陈述;5.鉴定评估报告、价格结论认定书、鉴定书(足迹);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布局图、搜查扣押笔录;7.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盗窃数额26,58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

检察官助理:闵芮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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