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杨臻,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2********,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巷**号**栋**号。2013年11月5日因贩卖毒品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臻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17时许,毒品购买人胡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杨臻取得联系,并约定在自流井区南湖领域向杨臻购买毒品。18时许,被告人杨臻驾车到达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领域小区地下车库门口,胡某某在被告人杨臻的车上向其购买了二百元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俗称“冰毒”)0.2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克。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杨臻驾车离开,后在自贡市自流井区龙汇街二段S305省道交汇红绿灯路口时被民警挡获,从其身上和车上搜查出毒资两百元人民币、甲基苯丙胺晶状体(俗称“冰毒”)5.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④归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胡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杨臻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理化检验报告;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交易联系视频、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臻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臻前罪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检察官助理:谌凯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臻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卷2册、碟3张,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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