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驰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驰,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5********,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道**段**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花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于2019年7月31日执行完毕)。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驰在贵阳市南明区**一医门口以200元人民币贩卖毒品海洛因0.19克(净重)给彭某某。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驰在同一地方分别以150元及250元人民币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净重)及0.42克(净重)给彭某某。被告人杨某驰在2020年1月8日最后一次前往贵阳市南明区**一医门口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扣押其贩卖给彭某某的毒品海洛因0.42克(净重)。后民警在杨某驰驾驶的一辆黄色电瓶车内搜出毒品麻古净重17.16克,毒品海洛因净重7.37克,并分别对其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毒品扣押、封装、称量、抽样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驰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海洛因8.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17.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驰曾经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邓海英

2020年5月8日 

附:

    一、被告人杨某驰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宗两册

2.起诉书拾伍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