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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00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2年开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幢**号其租赁的铺面,以“起会”的形式,向杨某乙、陈某甲、黄某甲、吴某甲、陈某乙、蓝某某、许某甲、陈某丙、沈某甲、陈某X、陈某丁、陈某戊、佘某某、林某甲、杨某丙、陈某己、郭某甲、许某乙、许某丙、杨某丁、林某乙、张某甲、陈某庚、朱某甲、陈某壬、陈某癸、陈某辛、张某甲、陈某A、许某丁、郭某乙、杨某戊、陈某B、陈某C、陈某D、陈某E、张某乙、纪某某、张某丙、陈某F、林某庚、陈某G、何某某、王某某、陈某H、许某戊、林某丙、陈某I、陈某J、陈某K、沈某丙、陈某L、陈某M、林某丁、陈某N、林某戊、陈某O、尤某某、郭某丙、林某己、沈某乙、谢乐滨、陈某P、陈某Q、黄某乙、陈某R、洪某某、陈某S、陈某T、郑某某、陈某U、陈某V、陈某W等73名周围群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03047元。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管理非法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因部分“会员”在“标会”后没有继续缴交“会钱”等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至2020年4月资金链断裂,致使杨某乙、陈某甲、黄某甲等73人被非法吸收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203047元无法归还。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会单”、笔记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陈某甲、黄某甲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录音材料一份。

本院认为,被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植

2020年8月12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笔记本1本、U盘1个随案移送

5、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明细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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