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8********,土家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9月18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镇**北里**号**处,以“掉钱、捡钱”的方式骗走被害人柯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和一对金耳环(无法估价)。
2.2019年5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街道双溪口外口公寓门口的小公园,以“掉钱、捡钱”的方式骗走被害人尹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街道**号附近路段,以“掉钱、捡钱”的方式骗走被害人周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1801元的“OPPO”牌手机、两张银行卡及密码,后取走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2400元。
4.2019年5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晋江市**街道**社区**公司附近,以“掉钱、捡钱”的方式骗走被害人焦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无法估价)、一张银行卡及密码,后取走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5月1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一租房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现场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525元及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银行卡及衣服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监控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尹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图像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证人邵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柯某某、尹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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