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在浙江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路**人行道处将被害人钱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跃进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评估,杨某某盗窃的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所得的二轮踏板摩托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外观照片;2.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处罚文书、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言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辨认笔录、指认记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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