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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周某等五人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号附**号,现住址:重庆市******,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石沱派出所抓获于同年7月16日至20日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2020年7月22日涉嫌合同诈骗罪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号,现住址同前,2010年6月30日犯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0月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被河南省西峡县公安局抓获于同年7月24日至26日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2020年7月27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路**城**栋**室,2020年7月5日被北海市铁路公安局抓获,于同年7月6日至10日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2020年7月12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于2020年7月12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现住址同前,于2020年8月18日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7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站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30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周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受周某某指派跟单),在延安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4S店),以刘某某名义,虚构工作单位等信息通过了个人汽车贷款借款申请审核,后与腾达4S店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以汽车抵押贷款,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购买了一台2020款330黑色帕萨特豪华版轿车,合同约定车价为20.8万元,首付8.32万元,贷款12.48万元。后由杨某某垫付了首付款、GPS定位系统费、延保等费用,为了达到不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的情况下提车的目的,给4S点缴纳保证金0.5万元并保证10至15个工作日内返回上户,办理汽车抵押手续为由,骗取腾达4S店的工作人员信任,将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骗走。车辆到手后,由刘某某以其名义写好车辆出售协议,杨某某负责联系卖车,后在延安市宝某某李渠镇高茆湾村沛迪防腐木有限公司门口,将车以15.4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身份不详),车款打到刘某某的帐户,后杨某某拿回其垫付的首付款及购买保险等费用,剩余钱款由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三人分配,后周某某在其分配的份额中又分配给周某某3000元。该车现已追回。刘某某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银行转帐还了第一期按揭款0.368985万元。

2.2020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周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在延安祥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4S店),以朱某某的名义,虚构工作单位等信息通过了个人汽车贷款借款申请审核,后与祥盛4S店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以汽车抵押贷款,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购买了一台2019款330黑色帕萨特豪华版轿车,合同约定车价为20.5万元,首付8.2万元,贷款12.3万元。后由杨某某垫付了首付款及其他费用,为了达到不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的情况下提车的目的,以办理汽车抵押手续为由,骗取祥盛4S店的工作人员信任,将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骗走。车辆到手后,由朱某某以其名义写好车辆出售协议,杨某某负责联系卖车,后在延安市宝某某柳林镇南鑫家园小区附近,将车以15.4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身份不详),车款打到朱某某的帐户,后杨某某拿回其垫付的首付款及购买保险等费用,剩余钱款由杨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三人分配。

3.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周某某、朱某某,在延安亚之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之泰4S店),以朱某某的名义,虚构工作单位等信息通过了个人汽车贷款借款申请审核,后与亚之泰4S店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以汽车抵押贷款,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购买了一台2020款330黑色迈腾豪华版轿车,合同约定车价为21.49万元,首付8.49万元,贷款13万元。后由杨某某垫付了首付款及其他费用,为了达到不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的情况下提车的目的,以买税为由,骗取亚之泰4S店的工作人员信任,将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骗走。车辆到手后,由朱某某以其名义写好车辆出售协议,杨某某负责联系卖车,后在延安市宝某某枣园镇枣园高速路口,将车以15.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身份不详),车款打到朱某某的帐户,后杨某某拿回其垫付的首付款及购买保险等费用,剩余钱款由杨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三人分配。朱某某于2020年7月9日通过银行转帐还了第一期按揭贷款0.309375万元。

4.2020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周某某、刘某某,在延安福九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九洲4S店),以刘某某的名义,虚构工作单位等信息通过了汽车金融借款申请审核,后与福九洲4S店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以以汽车抵押贷款,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购买一台珍珠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合同约定车价为30.18万元,首付15.18万元,贷款15万元。后由杨某某垫付了首付款及其他费用,为了达到不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的情况下提车的目的,以提车购买车辆购置税为由,骗取福九洲4S店的工作人员信任,将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骗走。车辆到手后,由刘某某以其名义写好车辆出售协议,杨某某负责联系卖车,后在延安市宝某某李渠镇高茆湾村沛迪防腐木有限公司门口,将车以24.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身份不详)。车辆变卖后杨某某拿回其垫付的首付款,剩余钱款由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三人分配。

经宝某某经济发展局【2020】字第8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2020款330豪华型轿车黑色帕萨特轿车价值20.8万元、2019款330豪华型轿车黑色帕萨特轿车价值20.5万元、2020款330豪华型黑色迈腾轿车价值19万元、丰田汉兰达4驱豪华型白色越野车价值29.98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实施合同诈骗4起,涉案金额为516016.4元;被告人刘某某实施合同诈骗2起,涉案金额为266110.15元;被告人朱某某实施合同诈骗2起,涉案金额为249906.25元;被告人周某某实施合同诈骗2起,涉案金额为23911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现在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2份

    6.随案移交询问笔录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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