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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杨某,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200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忻城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7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9月16日;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进入忻城县**镇**村**屯**号莫某某家,在一楼卧室内的枕头下盗窃得现金530元。

2020年5月的一天,杨某进入忻城县**镇**村**屯**号韦某某家,在房内两件衣服荷包里盗窃得现金640元。

2020年5月至7月的一天,杨某进入忻城县**镇**村**屯**号覃某乙家,在房内一纸包里盗窃得现金5400元。

2020年5月至7月间的一天,杨某进入忻城县**镇**村**屯**号覃某甲家,在左边房间木柜上的铁质月饼盒里盗窃得现金13000元。

2020年5月至7月的一天,杨某进入忻城县**镇**村**屯**号卢某某家,在一楼卧室内挂着的衣服口袋里盗窃得现金2000元。

2020年7月至8月间,杨某两次进入忻城县**镇**村**屯杨某某家,在右边第二间房间的木柜子里盗窃得现金3600元。

2020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进入忻城县**镇**村**屯**号王某某家,在二楼左边房间床头柜内一个花红色袋子里盗窃得现金3000元。

2020年8月9日,杨某进入忻城县**镇**村**屯**号李某某家,在二楼左边第一个房间的衣柜里盗窃得现金5800元。

2020年8月13日14时许,杨某进入忻城县**镇**村**屯54号覃某丙家,在二楼房间衣柜里盗窃得现金200元。

2020年8月14日下午3时许,杨某进入忻城县**镇**村**屯48号罗某某家,在卧室内一件冬衣外套口袋里盗窃得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芋麟

助理:罗仕昱

2020年12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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