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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翔宇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5〕380号

被告人杨翔宇,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屯。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翔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5年9月14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杨翔宇在本市天河区******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矛盾。随即,犯罪嫌疑人杨翔宇到天河区石牌桥附近的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再回到**网吧。犯罪疑人杨翔宇趁被害人黄某某正趴在桌子上睡觉,便用水果刀往被害人的右颈部处捅刺一刀,致被害人黄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因右颈部受单刃锐器暴力作用致右颈外静脉、右颈总动脉离断及右颈内静脉大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18人证言;

3.被告人杨翔宇供述和辩解;

4.穗天公(司)鉴(尸)字〔201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份;

5.穗公天(刑技)勘[2015] K440106180800201503021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1份;

6.监控录像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翔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周轼

2015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杨翔宇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4册,光盘5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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