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杨群芳,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在娄底市娄某某**附近**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2013年4月、8月均因冒充消防人员行骗被行政处罚,2018年5月18日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群芳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杨群芳多次冒充人民警察,以可以帮助他人小孩读书、车辆被交警扣了可以帮忙搞定等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在娄底城区骗取他人钱财165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杨群芳在娄底**市场**店铺,假意找廖某某装修房子,假称其是公安局的李姓中队长,以今后其小孩读书可以帮忙骗得廖某某的信任,以借钱的名义骗得500元。
2、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杨群芳假称在娄底五江碧桂园有两套房子需要装修,要莫某某帮忙装修,杨群芳假称其是娄底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赵姓中队长,取得莫某某的信任,以借钱名义从莫某某处骗得550元。
3.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杨群芳假称在娄底五江碧桂园有两套房子需要装修,要莫某某帮忙装修,莫某某又介绍从事装修的李某某给其认识,杨群芳假称其是娄底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赵姓中队长,取得李某某的信任,以借钱名义从李某某处骗得600元。
被告人杨群芳于2020年7月13日,在娄某某长青派出所附近被李某某、莫某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杨群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前科资料等书证;2.张某某、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群芳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群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群芳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群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群芳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铁辉
检察官助理:周梦欣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群芳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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