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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黎某某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公二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杨某(绰号“群再几”、“白子光”),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4********64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新化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蹦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4********64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移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30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0时50分许,被害人杨某某(绰号“钉再”、“钉子”)等人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振兴中路和平饭店门口宵夜时,发现了拖欠其摩托车音响安装费用的被告人杨某,两人由此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黎某某见此,遂上前对杨某某进行推搡。杨某持啤酒瓶砸中杨某某头顶后,黎某某持菜勺与持铁锅的杨某某互殴,杨某某的铁锅掉地后,往和平饭店对面跑,黎某某持菜勺,杨某持剪刀追打杨某某,杨某追上杨某某后,持剪刀捅刺其背部、胸部。杨某某倒地后,杨某、黎某某从现场逃跑。  

被告人杨某、黎某某分别于2018年8月12日、8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无刃刺器刺中胸部,造成左心室破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右侧大量血气胸合并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菜勺的照片;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新化县人民医院急救记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毕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告人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杨某、黎某某的刑事责任。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辜新成

员额检察官:陈荷花

附:

    1.被告人杨某、黎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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