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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美洲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杨美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74********,土家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组**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苑**号楼**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美洲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杨美洲通过电话联系“黄哥”(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协商好价格后,杨美洲于2020年4月15日9时许,到达与“黄哥”约定的江北区三色幼儿园附近的一个小区,与“黄哥”当面交易毒品。被告人杨美洲得到毒品后,从重庆狮子坪附近乘坐网约车返回黔江,当日14时途经黔江区城西街道册山高速路出口处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从其上衣左边外口袋内查封扣押二包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疑似冰毒、一包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疑似麻古,民警当场将三包疑似毒品封存。后经称量,二包疑似冰毒分别净重49.57克、49.75克,疑似麻古净重9.73克。

2020年4月2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杨美洲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杨美洲长期在重庆市黔江区贩卖毒品,多次向莫某某、万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 毒品称重、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提取、封存笔录,电子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4.证人莫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杨美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美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达109.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美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谢润平

检察官助理庞  潭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美洲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3.一证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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