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曾于2015年5月5日因赌博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于2019年6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顾齐红,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镇**号。被告人顾某某曾于2015年5月28日因赌博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碧玲,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81984********,汉族,职高文化,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路**弄**号**室。被告人叶某某曾于2002年7月5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为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吴江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1月18日、2020年4月1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叶某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2日太仓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租用太仓市发展大厦902室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单某某、戚某某、唐某某、杨某某、薛某某、苏某某、吴某某、石某某、龚某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十余场,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1032700元。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雇佣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在该赌场担任荷官,雇佣潘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从事分发筹码和日常服务。其中,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30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2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勤
2020年6月11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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