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楼**酒店,以看房为由将被害人周某某骗离酒店前台。杨某某在看完房间后,向周某某谎称要去接朋友,并趁周某某锁门期间下楼走到酒店前台,将酒店前台内一部黑色魅族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蓝色魅族手机(经鉴定,共价值1550元)盗走后逃离。
2020年7月14日,杨某某经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
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小冬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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