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村**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9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5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6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于2017年3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街道**小区**栋**室,盗走冯某某一部iPhone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和半包云烟牌软壳香烟(无法鉴定价值)。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次盗窃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

2.2019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给欧×丁的孙子介绍对象为由,到南安市**街道**村**号欧×丁家,与欧×丁聊天泡茶,后借口上卫生间到二楼欧×丁的卧室,翻动卧室内的桌子抽屉及衣柜欲盗窃时,被欧×丁发现而未盗得财物。被告人杨某某约欧×丁一起外出,后借机返回欧×丁住宅,溜门入户,用欧×丁放置在一楼大厅佛龛桌子上的钥匙打开通往二楼的铁门,进入欧×丁的卧室,盗走衣柜及抽屉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17元。

2019年12月25日7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在南安市**街道**村**号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3.2020年1月11日11时,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街道**村**乡**号王某某的住宅,溜门入户,盗走王某某放在一楼椅子上牛仔裤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月14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在南安市**街道**村**号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指纹检索认定通知单、存款明细账、工作说明、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欧某甲、欧×乙、欧×丙的证言;

4.被害人欧×丁、王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2019]513、942号《鉴定书》、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方位图、平面图等笔录;

7.现场监控、手机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中入户盗窃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茵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十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