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杨建华”、“杨华”、“华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方县**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管委会**房**栋**号。因犯抢劫罪,1999年6月2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6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方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方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期**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9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乙(外号“军娃”),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丙(外号“杨华”),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75********,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方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路怀化市**公司家属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9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蒲某某(外号“胖子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方县**路**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谢某某(外号“小黑”),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方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路**背后的私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4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杨某乙、蒲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8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于2020年6月5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至同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顺溪铺、环城南路长郡学校附近、盈口乡岩背村怀化市诚路炬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附近、盈口乡新家庄村、石门乡清水井村等地的山上开设以扑克牌“捶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雇佣被告人蒲某某、谢某某及杨某丁(另案处理)在赌场内发牌、抽头渔利、看守水箱,并安排人员放哨。该赌场每天聚集参赌人员二三十余人,从参赌庄家的赢利中抽头百分之十渔利,渔利所得在除去被告人蒲某某、谢某某等人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后由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股东平均分配。赌场开设不久后被告人杨某丙退股,2019年8月10日,唐昌和入股该赌场,被告人杨某乙因事期间一段时间未参与赌场经营。期间该赌场共抽头渔利近300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9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杨某乙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杨某丙非法获利1300元,被告人蒲某某非法获利400元,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蒲某某、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某丙主动缴纳非法所得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蒲某某、谢某某及同案人员唐某某、杨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蒲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蒲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蒲某某、谢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蒲某某、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蒲某某、谢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佩
检察官助理:刘文娇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蒲某某、谢某某案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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