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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粑粑丝、杨师,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陈某某吸食。

一、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龙陵县某某乡某某坝子到**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粒,经侦查实验,计重:0.8克。

二、2019年5月12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龙陵县某某乡某某坝子到**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粒,经侦查实验,计重:0.8克。

三、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龙陵县某某乡某某坝子到**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粒,经侦查实验,计重:1.4克。

四、2019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龙陵县**乡**村,以1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经侦查实验,计重: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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