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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杨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服务部**,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街**园**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洪山区**雅园1期14栋**单元**楼楼道,盗走被害人艾某某停放此处电动车内“超威”牌铅酸电瓶1组。

同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洪山区**小学教工宿舍楼下车棚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此处电动车内“超威”牌铅酸电瓶1组及被害人金某某停放此处电动车内“天能”牌铅酸电瓶1组。

同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洪山区**雅园1期**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王某某停放此处电动车内“超威”牌铅酸电瓶各1组。

同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洪山区东方雅园1期**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马某某停放此处电动车内“超威”牌铅酸内电瓶1组。

经鉴定,上述6组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74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均未能起获。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作案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艾某某、胡某某、金某某、陶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岚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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