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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23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村*组*号。200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2年6月4日,杨**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杨**因吸毒被凤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诈骗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杨**以可以花钱托关系使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涉毒人员张**提前释放为由,诈骗张**妻子王**1800元。2016年9月,杨**又以张**的好友景*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可以花钱托关系释放景*为由,再次诈骗王**4000元,累计骗得受害人王**的5800元钱全被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捕经过,逮捕决定书等书证;

(2)刑事判决书;

(3)吸毒人员信息清单;

(4)户籍证明。

2.证人景*、张**的证言;

3.被害人王**的陈述;

4.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晶莹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书  记  员:王小波 

附: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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