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1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快手、微信等发布风之彩钻石手工画兼职招聘信息,招聘制作钻石手工画的代理和绣娘,虚构收购厂家,承诺手工画经检验合格支付报酬,并建立微信群向被害人收取代理费和押金达到一定数额后将群解散并将微信好友拉黑,通过上述手段,杨某某诈骗孙某某、于某甲、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某乙、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刘某某等4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6,352.61元,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诈骗金额统计表等;
2. 被害人孙某某、于某甲、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响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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