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88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汉族,中专文化,溧阳市**塑料有限公司电工,住溧阳市**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1月19日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王永林,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至2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溧阳市**镇**街**号即被害人蒋某甲家中,在帮助被害人蒋某甲归还网络贷款时,知晓了被害人相关账户的支付密码;被告人杨某采用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在帮助被害人蒋某甲归还网络贷款时,多次将被害人蒋某甲微信、支付宝内的账户资金转入其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中,共窃得被害人蒋某甲人民币104360元,后用于归还网络贷款、广州**公司消费等。
经溧阳众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2019年2月18日至2月28日,蒋某甲账户共人民币111900元进入杨某账户,杨某账户人民币7540元进入蒋某甲账户,进出相抵后净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436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蒋某甲签订合作协议(投资娱乐直播平台),其中杨某投资人民币70万,蒋某甲投资人民币31万。
2019年6月,杨某向蒋某甲出具借条:“近四个月共向蒋某甲借款41.62万元”。
经溧阳众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6月30日,蒋某甲账户共人民币964629元进入杨某账户,杨某账户共人民币35318元进入蒋某甲账户,进出相抵后净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293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溧阳众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鹏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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